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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18:48:44| 人氣3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所支付薪資、租金費用應填發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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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公司於清算期間支付之薪資、租金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給付各類所得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31填報。例如甲公司原訂清算期間自101101日起至102331日止,實際清算完結日為10231日,則101年度101日至1231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應於102131日前完成申報,而10211日至31之給付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則應於102311日前完成申報。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憑單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被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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