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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09:29:42|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呆帳損失應提示相關文件供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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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述呆帳損失時,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另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亦應以退回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其相關證明文件應予保留,以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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