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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4 19:37:56| 人氣1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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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永康區王先生詢問:去年初購買1棟自用住宅登記於太太名下,並由本人當借款人向銀行貸款,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太太由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本人則選擇單獨申報,當年度所繳納之購屋借款利息可否由本人申報扣除?     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86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釋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因所有權人王太太受兒子申報扶養親屬與借款人王先生分屬不同申報戶,王先生或兒子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不能列舉扣除該屋之購屋借款利息。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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