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7-18 09:39:21| 人氣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改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該局特別提醒,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人氣(9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財稅服務類 |
此分類下一篇: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一定金額者,應課徵營業稅
此分類上一篇:免徵營業稅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