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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18:02:12| 人氣1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震損失經報備勘驗,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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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62南台灣發生規模6.3級強烈地震(震央在南投縣仁愛鄉),對部分地區民眾造成鉅額財物損失。特別提醒受災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災害發生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核給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災害損失申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由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該分局說明,受災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報表或至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或警察機關、村里長證明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等供核;受損財產準備修理者,應同時將估價單附送,嗣後再檢送修理費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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