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3-15 19:30:35| 人氣3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發票非開立錯誤不得作廢重開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臺南事務所黃小姐詢問:廠商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主張未收到扣抵聯、收執聯,疑因郵寄中遺失,可否將原發票作廢重新開立予買受人?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開立發票的時間點已經有明確規定,不得因發票遺失就作廢重開。  該分局表示,遺失或作廢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如果遺失的是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就可做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如果是開立的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