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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9 16:09:25| 人氣1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者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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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如有不服者,依法得提起訴願,惟部分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後,卻誤認為稅捐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可以不予理會繳納事宜,直到行政執行署就其全部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才頓覺錯愕。

該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執行:

(一)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 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因強制執行而影響自身之權益及信譽,在爭取行政救濟權益的同時,可別忘了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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