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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19:24:56|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得拒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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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得以即期支票繳納各項稅捐,另外在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51531)及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91930)期間,也可以拿未逾申報期限之未到期支票繳納稅款,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絶。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票據正面受款人請填寫「限繳稅款」等字樣,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
        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繳納期限始持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會受理,惟要加徵滯納金、利息。舉例說明:10178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至1019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17,納稅義務人若如期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卻未於申報期間繳清自繳稅款,遲至920日以支票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3日,應加徵1%滯納金。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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