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與好友分享這篇文章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

收件者E-mail:

請以分號區隔每個E-mail
例如:john@pchome.com.tw;mary@pchome.com.tw
信件標題:
與你分享這篇文章
訊息內容:
很精采的好文章!
如果你也喜歡,請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吧!
您的名字:
霈昇會計事務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