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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得認列;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員工A君出差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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