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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應由總機構就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合併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已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額,仍應按期填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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