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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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