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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其中受有保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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