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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住家使用,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才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自己將其自有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什麼仍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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