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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欲將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欲將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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