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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標的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滯納期間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除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外,依法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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