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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贈與契約立約日與申報日非同一年度,其贈與免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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