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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不包含非屬資本支出之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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