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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之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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