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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於登記結婚之前一年度應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係申報「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有關免稅額、扣除額,其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申報之所得年度(即前一年度)有無婚姻關係存在,據以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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