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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學校營養午餐業者兼營其他業務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規定得由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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