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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目的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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