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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間跨年度,清算所得應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解散或註銷後辦理資產變現、清償債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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