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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僅可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及達成各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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