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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移轉,將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農業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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