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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不可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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