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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對被繼承人之法定扶養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不得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陳先生於其父親死亡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60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該筆未償債務是陳先生於被繼承人生前,照護其生活所支出之營養費、日常生活雜支與勞力付出,屬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非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乃否准扣除。 該局表示,子女照護重病中父母及支出照護所需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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