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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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