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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自95年1月1日起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中有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得按其年齡距離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未滿1年以1年計算,但被繼承人的子女皆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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