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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0條規定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同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中申報遺產稅,縱使該贈與財產行為免徵贈與稅,繼承人仍應將該財產列入遺產申報,如繼承人漏未申報,恐遭國稅局補稅處罰,事關民眾權益,不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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