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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即將來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扣除。該局舉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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