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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交際費用列報有限額規定

臺南市某商標事務所李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按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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