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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08:43:26| 人氣1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證所稅計算/同申報戶 股票盈虧不互抵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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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定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但限以「人」為單位,同1申報戶但不同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與損失,不得相互扣抵。這項規定,將使同戶申報所得稅者,失去操作證券交易損益、調節稅負的空間。

舉例來說,甲、乙為夫妻,且各自擁有股票帳戶,甲在102 年買賣股票虧損10萬元,乙則大賺50萬元,夫妻2人在103年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時,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為50萬元。即乙賺進的50萬出售股票獲利,不可以扣減甲的投資損失10 萬元。

此外,明(102)年1月起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新制上路,施行前2年採取設算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強制課稅者之外,其證券戶開戶日在今(101)年11月15日以前者,應在11月16日到12月15日間,自行選擇計稅方式;開戶日在今年11月16日以後者,則在開戶時自行選定,其所選定的計稅如未更改,適用期間最長為2年(102 年至103年)。

申請人如為信託的受益人,且未開立證券戶者,其信託成立期間如是在今年11月15日之前,需在11月15日以前,就設算扣繳與核實課稅擇一計稅;信託成立在11月16日以後者,則在信託成立時申請即可。

財政部並已完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修法工作。根據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合併申報的受扶養親屬,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應分別按個人實際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財政部並限制個人經計算證券交易出現損失者,只能自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交易損失後的餘額若為負數(虧損),其證券交易所得需以「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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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台股投資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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