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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1 13:25:49|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法官:夫妻「稅」在一起 違憲 20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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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合併計算形同懲罰婚姻

夫妻間「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違憲,解釋指出,如因婚姻,而對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致加重夫妻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有關合併計算的規定,形同對婚姻的懲罰而屬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最遲在2年內失效。

至於財政部76年有關夫妻分居,如何分擔全部應繳納稅額的計算方式的函釋規定,也與租稅公平原則有違,應不予再援用。

本件釋憲聲請人是一名蔡姓女子,因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千餘萬元,遭裁罰,蔡女主張由於她與丈夫已分居20餘年,不知道他的財務狀況,財政部依76年的函釋規定,分居夫妻的稅額計算方式,扣除之前已繳的稅額後,另補徵稅額54萬餘元。

所得稅法夫妻併計的結果,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

蔡女不服,經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經夫妻併計的結果,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理由指出,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經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形成以婚姻關係的有無,而有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解釋並指出,夫妻合併申報的程序,是為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但所得稅法有關非薪資所得部分,應合併計算,經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形成以婚姻關係的有無而為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解釋說,夫妻共同生活,縱有節省效果,但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的正當理由,雖然維持財政收入,攸關全民公益,但也不能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的差別待遇手段,以致加重夫妻的經濟負擔,對婚姻進行懲罰。



全文網址: 大法官:夫妻「稅」在一起 違憲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台長: 台股投資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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