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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1 13:25:05|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懲罰婚姻? 如不「稅」在一起 財部:須修法 20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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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今天中午做出決議,對夫妻合併申報違憲一事,做出解釋。目前的財政部規定是兩人若都有所得時,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呢?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辦理合併申報,不可以單獨各自申報。但除了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夫妻間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雖然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必須依法合併申報繳稅。

財政部強調,所得稅之申報是以「家戶」為概念,共同負擔成本之概念,因此只要兩人有婚姻關係,除了在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外,夫妻就一定要合併申報。

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除了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舉例而言,若於去年結婚,則今年5月報稅時,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但從明年起的每年5月報稅,只要有婚姻關係,夫妻所得依法必須採取合併申報。

財政部指出,夫妻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也就是說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而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僅可以減除本人或配偶自己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必須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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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台股投資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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