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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08:51:44| 人氣312| 回應5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掉一支手機 毀一樁姻緣/父記者性侵幼女 童言揭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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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6/today-so3.htm
掉一支手機 毀一樁姻緣
張男就是丟了這支手機,讓婚事因此告吹。(記者楊培華翻攝)

〔記者楊培華/台北報導〕掉一支手機,竟然「丟」了一個老婆!

籌備婚禮明細存手機

張先生把籌備婚禮細節記在手機裡,今年六月卻不小心遺失手機,他傳簡訊請撿到的人「高抬貴手」,卻無回應,等到警方幫他找回手機,一場大好婚事已經告吹,張先生氣得說︰「對方可以賠我一個老婆嗎?」堅持提告還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30歲的張先生和交往2年多的女友論及婚嫁,今年6月4日下午,他搭計程車在台北縣中和市圓通路下車,手機忘在車上,因籌備婚禮的重要電話及細節都儲存在手機裡,他急得團團轉,馬上報警,撥打自己手機都沒人接,他發出數通簡訊,拜託撿到的人趕快歸還,都沒有回音。

婚期延期 最後竟分手

張男找不回手機,婚期因而延期,小兩口也鬧得不愉快,最後竟然分手,讓他很鬱卒。

撿到女子:不知有簡訊

今年10月,瑞芳警分局偵查佐沈紀光看到遺失物協尋公文,主動調閱張先生的手機序號,查出這支手機被26歲邱姓男子插卡使用,邱男到案說,姊姊邱靜瑩撿到後給他使用。

31歲的邱靜瑩供稱,6月在永和市搭計程車時撿到,因弟弟手機壞掉,才給他使用;邱女說,撿到手機後弟弟改用自己的SIM卡,所以並沒有電話撥進,也沒注意是否有簡訊,造成張先生婚事告吹,她覺得很抱歉,「不知道後果這麼嚴重!」

堅提告 依侵占罪嫌辦

瑞芳警方日前通知張先生取回手機,因見他神情悶悶不樂,細問才得知這支手機讓一場婚姻泡湯,邱女雖表歉意,但張先生堅提告訴,警方昨依侵占罪嫌將邱女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6/today-so11.htm
記者性侵幼女 童言揭獸行

〔記者吳岳修、趙靜瑜/台北報導〕「爸爸用小鳥戳我!」6歲幼女一句童語揭露獸父性侵憾事,被指涉案的當事人,竟然還是某通訊社曾派駐國外的特派員。

該通訊社表示,依勞基法,該同仁在被判罪定讞前,都仍保有工作權。今天會派員先去台北市社會局了解,該同仁家庭有需要協助的部分,也會協同幫助。

檢警調查,涉案嫌犯已婚育有一女,任職某通訊社期間曾被派駐國外採訪,因國外駐地生活苦悶,沉迷於色情片,致心理產生不良反應,後來嫌犯奉調回台,與妻子及6歲幼女同住。

檢警表示,嫌犯今年2月間起,趁妻子外出之際對幼女強加性侵,3個月內連續性侵至少10次,某日下午,被害幼女在玩樂時向母親提及「不喜歡爸爸用小鳥戳我屁屁」,引起母親懷疑,經帶往醫院驗傷,證實女兒外陰部有摩擦紅腫等跡象。

醫院依性侵害防治規定通報家暴中心,全案移轉士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為求慎重,避免發生幼童對性事不了解,進而引發語意不清的指控誤會,檢察官除多方查證,還特地請來兒童心理專家,透過一對一對談模式,確認被害人指控遭父親性侵的過程及行為。

嫌犯雖矢口否認涉案,檢察官依各項證據認定嫌犯確有性侵幼女,昨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嫌犯提起公訴。
 

 

 

台長: 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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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家庭生活(育兒、親子關係、婚姻)

天海一線隔
會為了這種事分手,只能夠說彼此緣份不夠走到最後,就算所有事都記在手機裡,也不可能都無法連絡吧?這則新聞真的蠻瞎的。
2009-11-26 09:02:50
版主回應
他不是無法跟女的聯絡,是女的怪罪於他、不要他了。

我一看到這篇新聞,馬上就認定了他命盤中今年根本沒有結婚這回事。而且這個女人根本不是他命中的真命天女。
「命中沒有」,才會這樣子分手。
要是「命中有」,無論發生什麼事都不會分手、一定會結婚的。

所以他生氣懊惱是愚蠢的多此一舉。
2009-11-26 11:23:10
文紋蚊2
呵~呵呵呵......
妳ㄉ回應讓我大笑不已!!!!

說ㄉ也是...
命中注定ㄉ婚姻是誰也破壞不了ㄉ


但是第2則新聞就太過份了!!!
這種人真ㄉ是[有病]!!!!
2009-11-26 14:59:24
版主回應
所以每個人知道自已的命,就會心平氣和囉!

第二則新聞,我覺得變態ㄋㄟ,那個太太還要繼續跟這種變態者做夫妻嗎?
2009-11-26 17:20:17
李寧兒
這樣婚事就告吹
換個角度想
幸好這樣就告吹
否則這麼不堅定的愛
踏入結婚禮堂後才發現
不是更慘
那男的應該慶幸才是
幹嘛難過呢
因為婚姻生活中
考驗彼此的事
還多的很呢
何止這麼一小樁
顯然那女的只是剛好把這件事拿來當擋箭牌
擋自己對婚姻
對對方的猶豫

當局者迷
旁觀者清
自古而然
2009-11-26 17:29:18
版主回應
對啊!妳說得對極了,可惜這男的無從得知妳這番話!
2009-11-26 20:26:34
李寧兒
對於第二則新聞
如果那位母親不斷然與孩子的爹離婚
保護無辜的孩子的話
我只能說
她完全不配當一位母親
就算沿街乞討當乞丐
都比跟這樣禽獸不如的人住一塊兒好
更何況現在社會有許多管道
可以協助這樣的個案
2009-11-26 17:34:28
版主回應
希望她能看見聽見妳說的這些。
2009-11-26 20:29:39
Justy
每次看到這種父親都很想吐他口水 @@
2009-11-27 03: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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