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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06:32:14| 人氣633|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交往7年 隱瞞不舉 婚姻告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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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5/today-so5.htm
交往7年 隱瞞不舉 婚姻告吹

〔記者林良哲、蘇孟娟∕台中報導〕蘇姓女子婚後,才發現丈夫無法人道,又喜歡偷女用內衣褲,連自己的小姨子也不放過,簡直是「誤上賊船」,丈夫認為妻子說他不能人道,損及尊嚴,雙雙訴請離婚;法官調查,何某疑因靜脈性漏失,造成無法正常勃起,判准離婚。

台中醫院泌尿科主任林明鋒指出,靜脈性漏失屬於器質性障礙的一種,多是先天血管病變型障礙,會導致靜脈血流回流速度變快,以致充血時間短而影響勃起,發生率不高,一般來說,只要接受手術,約有6、7成病患可恢復正常性功能,呼籲民眾不要諱疾忌醫,以免影響幸福。

判決書指出,在新竹科學園區電子廠擔任高級專員的蘇姓女子,和何姓男子交往7年,民國95年間結婚,婚前2人並未發生親密關係,婚後,蘇女發現丈夫不曾與她行房,就算她有意,丈夫還是推託,經多次詢問,才得知丈夫有「不舉」之病。

蘇女認為,丈夫婚前隱瞞此一事實,根本就是「騙婚」,找來母親及黃姓媒人婆到夫家「興師問罪」,公婆得知後,只能安慰蘇女說:「我兒子太愛妳了,不能失去妳,只好先將妳騙娶回家,現在木已成舟,你們只好共度一生,我們一定將妳當成女兒看待。」

蘇女認為自己是「誤上賊船」,97年間搬回娘家居住,後來又發現丈夫有特殊性癖好,喜歡偷竊女用內衣褲,連小姨子的也照偷,讓她更無法忍受,到台中地院訴請離婚,並訴請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

何姓男子提起反訴,認為妻子一再造謠,說他不能人道,損及尊嚴,也訴請離婚。法官要求何某到醫院檢查,發現疑因靜脈性漏失,造成陰莖無法正常勃起,判准2人離婚,但法官認為,蘇女在離婚過程中也有部份過失,1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駁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5/today-so5-2.htm
雖非不治之惡疾  惟婚姻已難維持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民法第1052條第1項,配偶一方有重婚、與他人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3年及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月確定等情況者,對方都可以訴請離婚。

所謂「不治之惡疾」,係指與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安全,依目前醫療水準,愛滋病、痲瘋病都算是不治之惡疾。

實務上,多數法官也認為中風、精神病、植物人、癌症等疾病,在客觀上並非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但考量能否治癒,也屬於「不治之惡疾」。彰化縣就有一名丈夫照顧中風癱瘓妻子3年後,因無法負擔此一壓力,就以妻子患有「不治之惡疾」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而獲准。

本案無法人道仍有機會治好,不屬「不治之惡疾」,因此法官引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蘇姓女子丈夫因無法人道,致使婚姻亮起紅燈,蘇女可以此訴請離婚。

台長: 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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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家庭生活(育兒、親子關係、婚姻)

所以婚前應試用看看 ( 玩笑的^^ )
人與人的相處
誠實對待最重要
現實婚姻裡
不舉不是最大的理由
如何讓愛與責任維持才是要因
2009-11-25 11:47:17
版主回應
隱瞞就是詐欺嘛!
這男的根本就是「騙婚」。
2009-11-26 02:08:39
文紋蚊2
不能[舉]為何還要結婚????
這樣算[愛]嗎???

如果偷內衣褲就能得到快感
那根本也不必結婚嘛!!!
2009-11-26 01:55:45
版主回應
哈哈哈,偷內衣褲就能得到快感,真的不必結婚。

我也想不通他結婚要幹什麼?
2009-11-26 02:05:10
Justy
被騙了七年
青春一去不回頭阿
2009-11-26 02:48:37
版主回應
除了交友七年之外,還結婚兩年之後才搬回娘家去住,等到現在打完官司又耗掉一年,所以總共10年青春耗在這個變態的騙子身上。
(偷內衣褲就是變態,隱瞞不舉就是蓄意詐欺的騙子)
剛好一個大運10年,這個壞的大運終於結束了!
2009-11-26 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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