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羞辱學生,教師受罰首例 (教育學習)
人本教育基金會中部辦公室新聞稿 2008/10/17
公然羞辱學生,教師受罰首例
人本教育基金會聲明
今天台中縣社會局針對該縣崇光國小教師陳淑妍,開出「對兒童身心虐待」之罰單,作出(1)六萬元罰鍰(2) 八小時親職教育(3)公告姓名…等三項處罰。據信,本案是台灣教育史上第一件教師公然羞辱學生,被裁罰對「對兒童身心虐待」的案例。對此本會發表下列四點聲明:
(一) 公然羞辱學生,不是管教
陳淑妍老師經常以繩子長時間捆綁學生,甚至在下課指定學生牽著被綁的學生去上廁所,讓其他學生嘲笑像是在溜狗,讓被綁的學生感到丟臉、難過。當家長抗議這種行為時,陳師回覆這是創意教學,強調這不是體罰,而且非常有用,能夠有效管教學生。陳師的言行並不罕見,長期以來校園內充斥著以教育之名,行羞辱之實的管教方式,年幼無助的學生只能默默忍受,甚至以為這是教師理所當然的權力。這次對陳師的裁罰,確定了羞辱學生不是可以使用的管教方法,為教師管教學生劃出明確的紅線。
(二) 不可羞辱學生,就算是教師會幹部也不行
由於陳淑妍老師是該校教師會會長、台中縣教師會理事、台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在事情被家長告發後,台中縣教師會還以會費聘請律師,替這種管教行為進行辯護。我們要嚴厲譴責該校教師和台中縣教師會是非不分、包庇護短,漠視教育專業。同時要再度聲明,任何一位老師,即使是教師會幹部,都不能傷害小孩。
(三) 肯定台中縣社會局維護兒童人權
羞辱學生的案件並非現今才有,甚或不屬罕見,這一次兒福機關終於跨出領域藩牆,勇於捍衛兒童基本人權,落實國家政策,本會予以高度肯定。台中縣社會局願意做出第一件以公然羞辱為由,處罰教師違反兒少法的案例,就是為兒童人格健全,做出最實際的努力。也希望未來中央及地方兒福主管機關,也能循例辦理,維護兒童人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有兒童均不受刑訊或殘忍、不人道,或有損兒童品格之處置或刑罰。」陳淑妍老師捆綁學生的行為,已經直接違反該公約的規定,是嚴重侵害兒童人權的行為。我們很高興兒福主管機關已經進步到國際水準,讓台灣的兒童能夠享有與世界上其他國家兒童相等的保護。
(四) 社會處應追究未能阻止惡行的相關單位及人員
陳淑妍老師長期使用不當的方式對待學生,所傷害的不只是被綁的學生,還包括目睹惡行的所有兒童,在她們心中是非對錯已經被威權恐嚇殆盡;試想,那位帶著被綁學生去廁所的孩子,他要怎樣壓制心中不忍不捨不願的感情,他要怎樣說服自己經歷這一切。這樣的戕害很深很久遠。這一次的開罰,足以讓孩子有機會重新認識『羞辱』就是不對的,也有機會重建建立孩子的是非價值觀。
但是,還有一項正義未曾被伸張,那些曾經看到小孩被綁卻未曾出手援救的教師,知曉綁學生事件卻未曾通報的學校。他們不但未盡保護小孩之責,更立下了不良典範。社會處應本兒福法精神,追究相關責任。
(五) 通報兒虐,人人有責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身心傷害﹞,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在此我們呼籲學生、家長、教師以及所有關心兒童人權的朋友,不要漠視教師對學生的公然羞辱;如果有發現任何違法的情況,請立即通報主管機關(113專線),保護我們的孩子能在被尊重的環境下成長學習。
附件一:函請台中縣長受理之公文 http://inter.hef.org.tw/panno/20081017-01.doc (內有事件經過)
(事件經過詳附件一 http://inter.hef.org.tw/panno/20081017-01.doc 公文)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部聯合辦公室 函
機關地址: 408台中市南屯區大進街393號3樓
電 話: (04)23200078
傳 真: (04) 23205734
聯 絡 人: 呂淑慧
受文者:台中縣縣長 黃仲生
速別:最速件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文號:(97)人本中字第210號
附件:1、林生被綁照片
主旨:敦請 鈞長立即停止崇光國小教師陳淑妍職務,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虐待兒童之犯罪行為,並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保護該校學生。敬請辦理惠復為荷。
說明:
一、 本會接獲崇光國小多位家長申訴該校教師陳淑妍老師涉犯下列虐待兒童之犯罪,以及長期對學生不當管教之不適任教師行為,說明如下:
(一) 陳淑妍為五年一班導師(九十六學年度),今年六月十九日以林姓男學生上課動來動去為由,拿出紅色塑膠繩捆綁林生使其不能動彈。陳老師將繩子一端纏繞於林生腰部,另一端綁在教室內辦公桌桌腳,林生若挪動身體,繩子就會縮得更緊。林生向陳老師反映被束縛不舒服,以及剛剛是因為想上廁所以才動來動去,陳老師以為不是理由,就繼續綁到放學。回家後林跟媽媽講這件事,母親安慰小孩之後心想明天是否要去學校和老師溝通。
隔天六月二十日林生到校後,陳老師不由分說繼續以同樣方法捆綁林生,只有在下課時間才解開繩子綁在桌腳的一端,交給指派的學生拿著繩子牽著被捆綁的林生去上廁所,班上其他同學和沿路的學生就以「溜狗」等語取笑林生,使得林生感到無比的羞恥,林生只好拜託同學牽他去打電話向母親求助。林母接到電話後,趕至學校親眼目睹小孩仍然被繩子綁住,就立即拍照存證。(請見附件一)更令林母氣憤的是,她到學校時已經不是陳老師的上課時間,但該堂自然科老師卻沒有解開綁住林生的繩子,甘願擔任陳老師之幫兇,讓林母痛心現在的老師怎麼會是這樣,就立即向校方投訴陳老師的行為。
得知林母向校方投訴後,陳老師非但沒有悔意,更連續數天在班上公開謾罵林生的家長不懂法律、不講理、、、等,並對著林生說:上樑不正下樑歪,因為有這樣的媽媽,所以有這樣的小孩,令林生感覺難過、害怕,甚至被班上同學排擠,在學校必須咬舌頭以忍住不哭出來,回家則每天嚎啕大哭;事件發生至今,林生仍經常感覺不安,晚上不敢獨睡,半夜亦會做惡夢,說到此事仍會忍不住掉瓷A身心受創。
本次事件並非偶發,五年一班多位學生均被綁過,以繩子捆綁學生是陳老師經常採用的管教方式,據聞陳老師也曾在公開場合綁過自己小孩。
(二) 此外,經查陳老師尚有下列虐待兒童之犯罪行為:
(1) 不准女學生到廁所換衛生棉以致經血外溢。
(2) 要學生搬課桌椅至走廊上課或抄寫末牷C
(3) 於班上公開說學生隱私:「某同學媽媽是從事特種行業的、有精神病。」、「某同學爸爸是被媽媽嚇跑,因為他媽媽有憂鬱症。」、「某同學和爸爸一起看A片」。
(4) 對哭泣的學生罵「你痛不欲生嗎?去跳樓啊!去自殺啊!」讓學生差點就去跳樓。
二、 按「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前述陳淑妍老師虐童情事已涉犯下表法令,違法情節重大,應立即與學生隔離,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犯罪行為 觸犯法令
1. 以繩子綁學生、綁自己小孩 (1)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二款。
2. 不准女學生到廁所換衛生棉 (1)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2)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二款。
3. 罰學生搬課桌椅至走廊抄寫末狻峇W課 (1)教師法17條第一項第二款。(2)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六款。
4. 於班上公開說學生隱私 (1)刑法310條誹謗罪。(2)兒童少年福利法第44條。
5. 罵學生「你痛不欲生嗎?去跳樓啊!去自殺啊!」 (1)刑法275條教唆自殺罪。(2)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十四款。
三、保護兒童乃地方父母官責無旁貸之工作,為此敦請 鈞長立即停止崇光國小教師陳淑妍職務,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虐待兒童之犯罪行為,並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保護該校學生。如果台中縣政府姑息養奸,不願面對問題,本會將到台中地檢署公開按鈴申告,並協助家長追究國家賠償責任。以上事宜,懇請儘速辦理惠復為荷。
正本:台中縣縣長黃仲生
副本:教育部鄭瑞城部長、教育部訓委會、內政部兒童局、台中縣社會局、台中縣教育局、台中縣崇光國小、台中縣崇光國小家長會、台中縣崇光國小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台中縣教師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北總會。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部聯合辦公室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