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為什麼忽然很想問:
已知某島盆地有張三李四烏茲林二四人。
林二與烏茲為好友,烏茲與張三為好友。
烏茲說張三是自己與林二的好友,且張三為普通人。
而李四與林二有感情糾葛。
某日,李四與林二矛盾擴大,故林二提供李四黑料與烏茲。
烏茲得到黑料以後轉手張三。
張三散發黑料。
李四因此蒙受損失因而提告。
請問:
誰是主犯?
我個人還是傾向林二啦。
那麼在本起事件中,烏茲究竟扮演什麼角色?
有沒有罪刑,應該怎麼判呢?
怎麼判?你說應該怎麼判?
這就是學刑法最崩潰的地方了。
這題老師明明上課有講解過,而且舉例你還笑過。
可是遇到案例了,你還是不會做。
怎麼辦呢?
該怎麼辦呢?
還好是Openbook,
可以問Faebook.
但臉書說,他也不會啊。
臉書還說,他不知道黑料是什麼,
他沒有審查過這份黑料。
他只是一個承載發布公開的平台,是一個不知情的第三方。
都是別人自己轉發的啊。
他們怎麼轉發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或許可能在很微小的層面上似乎也許有管理不周的疑慮,
願意加強管理,配合檢調,以最快速度刪除黑料。
當然,也願意對用戶表達由衷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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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
似乎可以用在烏茲的答辯書裡面,
可是想一想,也不對啊。
臉書可是用了演算法推薦了黑料給張三看啊。
這個主動性,煽動性,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這難道不構成最低限度的提供工具,協助或引誘他人犯罪嗎?
構成嗎?
有構成嗎?
主動接觸張三並提供了資料給人使用,還能說沒有關係嗎?
當然不行。
這不僅是不道德,甚至還不合法。
.
然而為什麼張三是林二和烏茲的共同朋友,一個普通人,
散布黑料這件事情還要透過烏茲轉手呢?
為什麼呢?
是為什麼呢?
這就是朋友關係中最令人崩潰的時刻了。
這明確顯示了張三是林二和烏茲朋友圈的最外圍,
林二和烏茲為了撇清關係,獨善其身,
幾乎是毫不猶豫地把最骯髒風險最大的那一塊交給了張三做,
但張三卻傻呼呼地蠢血衝腦,為人兩肋插刀,成了從犯。
還被烏茲說,那個散播謠言的帳號絕對不是自己。
是誰只要查網路位址就知道。你們快去查、快去封。
直接就把他給賣了。
是不是很崩潰。
你以為自己是他們朋友圈中的重要人物,
結果只是可割可泣的棄子。
太崩潰了。
.
我是不是忘了說我想問的問題?
其實我問了,你沒有仔細看而已。
問題就是:
烏茲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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