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孟瑛如老師,我在大學時修過他的課,是我覺得當時所有我修習過的教育相關課程中最精彩的,這一篇討論傳媒在報導一個”族群”時所犯的錯誤,我覺得不僅是身心障礙者,現在傳媒在報導任何事件時,似乎常常陷入文中所列的情境,這令媒體所傳播的訊息大大的失真,這背後就透露出不尊重人權的心態.
所以,轉貼這一篇跟大家分享.
文章來源
http://www.mdnkids.com/specialeducation/detail.asp?sn=593
■勇者或魔鬼 身心障礙者的大眾傳播權(97年3月31日)
文/孟瑛如(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我們可以用法律去規範行為的改變,卻很難用法律去規範態度的轉變。態度、信念及迷思,是身心障礙者在融入社會過程中主要的障礙之一。
態度、信念及迷思,在藉由真實接觸或有意義的溝通以後最能改變,但在人際疏離的今天,大眾傳播媒體在增進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的互相了解上,扮演了一個重要而且有效的腳色,也就是「因為了解,所以關懷」的理念。
然而有時「了解」的形象是被扭曲的,就如同我們常在西方電影看到的中國人形象,已經是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仍然是留著長辮,穿著漢服;或是待在煙霧繚繞的房裡施著各種魔咒,充滿神祕色彩;否則就是功夫高強,水裡來火裡去。然而今日的中國人真是這樣嗎?
身心障礙者在各種大眾傳播媒體中的形象,有一種傾向是常會被「妖魔化」,所以許多的「妖魔鬼怪」往往有各種感官、智能或形體上的缺陷;另一種傾向是會被「勇者化」,過度描述他們能如常人一般做任何事或是超越常人,例如:《用腳飛翔的女孩》書中的女主角等;在報導的同時偏重結果的呈現,往往忽略他們艱苦的奮鬥過程。
當資本主義社會消費任何事的同時,大量或誇大報導各種美好曲線、幹練心智及消費可能時,身體及心智對我們每一個人而言,已不再是僅具功能性,而是展示用的。故而便會越發無法承受不完美的心智或身體。身心障礙者的妖魔化傾向報導,使人們會企圖把「我」與不完美的異己做切割,認為他一定是前輩子沒積德,所以這輩子才變成這樣;或是他一定是命格不好、不小心,我只要好好照顧自己就不會變成這樣。
當人們受到這類報導的影響時,會加深自己與不完美異己間的鴻溝,採用選擇性、偏頗與負面的觀點,進而拒絕了解或產生恐懼,而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歇斯底里的情緒。而勇者傾向的報導,則容易誤導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產生過度期望,甚或冷漠或忌妒的情緒。
依據新聞學者陳順孝於二○○六年〈解讀新聞的方法〉文中,認為大眾傳播媒體在評估新聞價值時常用以下八個標準,也就是:一、影響性:影響的層面、人數越廣,價值越高;二、顯著性:新聞事件主角越有名,價值越高;三、異常性:事情越奇特,新聞價值越高;四、衝突性:衝突越大,價值越高;五、時效性:報導越快,價值越高;六、接近性:地緣或事件與閱聽者越接近,價值越高;七、實用性:越是實用,價值越高;八、人情趣味性:越能彰顯人性,價值越高。
是以僅占全人口近百分之五的身心障礙族群,在公共政策與特殊教育政策等討論,常很難得到大眾傳播媒體的青睞,其社會新聞卻往往符合異常性、衝突性、接近性、人情趣味性等新聞價值。
同時,為了吸引閱聽者的注意,編輯群會下一些較聳動的標題以凸顯新聞性,例如:可能僅一名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兒童在校內與人有衝突行為,編輯或記者可能會採「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兒童的全臺灣推估數」,而下一個:「八萬名不定時炸彈在今日校園」的標題,以吸引閱聽人注意。
縱然有法律的保護,要改變一般人對身心障礙者的特定印象,顯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尤其現今基於言論自由與去管制化前提,國家對媒體不再有任意管制的權利,必須由申訴者依行政機關權責,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向主管機關提出訴訟。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意見,進行審議後,再決定是否處以行政處罰。
多數身心障礙者期待大眾傳播媒體處理他們的新聞時,能以一般人的角度來處理,因身心障礙者就是社會族群的一部分,他們的生活方式是希望越像一般人越好。
人有的七情六欲及柴米油鹽醬醋茶問題,身心障礙者都會有,在大眾傳播媒體的形象上,他們需要的不是同情或過度期待,他們需要的是尊重與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