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不喜歡馬英九是對人不是對事。
反對與支持則是對事。
一直反對馬英九的最主要原因是:「覺得」和「認定」他對中華民國的所做所為不夠「真誠」。
此次投書聲名,不論是為了反駁李登煇的要他多讀書,還是其他原因,此文的出現於報章,讓我想為馬英九鼓鼓掌:啪~啪~啪~~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3000427-260109
馬總統投書:釣魚台當然是中華民國領土
何以釣魚台列嶼屬於中華民國?可分為歷史、地理、地質與國際法四個層次說明。(美聯社)
李前總統登輝先生7月23日訪問日本時公開表示「釣魚台是日本的,不是台灣領土」,此話違反史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違反國際法, 嚴重傷害國家主權、人民感情與台灣主體性,是重大失言。李前總統應收回此話並向國人道歉。
何以釣魚台列嶼屬於中華民國?可分為歷史、地理、地質與國際法四個層次說明:
一、歷史上釣魚台為台灣屬島與固有領土。
釣魚台列嶼在西元1403年(明永樂元年)《順風相送》書中即有記載。1562年(明嘉靖41年)官書《籌海圖編》更列入抵抗倭寇入侵之東南海防系統。1683年(清康熙22年)釣魚台隨台灣納入清朝版圖,1812年(清嘉慶17年)劃入噶瑪蘭廳。明清兩朝赴琉球國多位冊封使所撰「使琉球錄」,均記錄由福建出海,途經釣魚台,再經黑水溝(沖繩海槽),即達宮古島而入琉球國界,黑水溝作為「中外之界」史不絕書。自1722年(清康熙61年)黃淑璥的《臺海使槎錄》,到1872年(清同治11年)周懋琦的《全臺圖說》等,百餘年間多種方誌均有如「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之記載,更有列為交通要衝者,顯然我漁民經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統治,絕非日本所稱「無主地」。
二、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更近,漁場一向屬於台灣。
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日本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釣魚台位於黑潮向北流經之處,與台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從台灣北部來此順風又順流,從琉球反向來此則大為不便,因此成為台灣東北部漁民傳統捕魚區。日據大正時期1920年與1926年,台灣總督府均將釣魚台漁場劃歸臺北州,當時曾以總督府公報正式對外公布。
三、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
釣魚台列嶼處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是台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與台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在地質上一脈相承,全部海床水深在200公尺內。釣魚台以南約10海里處,水深則突達1000公尺以上,最深處可達2717公尺,地質學上稱為「沖繩海槽」(史稱「黑水溝」),形成中琉之間天然疆界。並且沖繩海槽地質構造為「海洋塊」,釣魚台地質構造為「大陸塊」,兩者間有顯著差異。因此釣魚台列嶼屬於台灣大陸礁層之自然延伸,並非琉球群島的自然延伸,在地質上與琉球並不銜接。
四、國際法上釣魚台已正式歸還中華民國。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後國力增強,1879年併吞琉球王國並覬覦釣魚台列嶼。1885年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研議設立國標,西村勘查後以密函回報:釣魚台早由中國命名,使用多年並見諸史書,樹立國標恐未妥善。當年9月6日更有上海《申報》報導「臺島警信」,指日本恐佔據釣魚台而促清廷注意。外務卿井上馨遂決定樹立國標「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令不公開勘查之事,其後日方也未再調查。
1894年7月甲午戰爭爆發,11月日本海陸戰場皆勝,遂認「今昔情況已殊」,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決議祕密兼併釣魚台,但當時並未以天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無所悉,當然不生對外效力。
日本聲稱兼併釣魚台係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之「先占」,但此說不能成立,因為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釣魚台為中國領土,並非「無主地」,其祕密兼併又屬竊占,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1895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第二條明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台遂隨台灣歸屬日本,劃入沖繩並更名「尖閣諸島」。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我國對日宣戰並廢止《馬關條約》。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公布《開羅宣言》明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降書》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三項歷史文件相互連結,並收入美、日政府出版的條約彙編,《日本降書》更收入聯合國出版的《聯合國條約集》,證明三項文件均具國際法效力。
抗戰勝利後國共內戰爆發,雙方均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但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6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會之參戰國與日本另訂和約。次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半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作為《舊金山和約》延伸條約。
《中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主權,第十條確認台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也確認台灣、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雖然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但依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終止和約並不影響和約生效後法律的效力。因此,釣魚台列嶼主權應已於1945年10月25日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並經《中日和約》確認。
1971年5月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前曾照會我國,強調僅交還釣魚台「行政權」給日本,並非「主權」,不影響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立場。
民國60年12月我國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86年7月李總統任內為宣示主權,將其6.1636平方公里面積計入宜蘭全縣面積,88年2月更納入我國首度公布之領海基點基線與領海外界線之中。對照當年所為,李前總統今日所言前後嚴重矛盾。
英九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台主權與漁權為我天職,故於2013年與日本簽訂「台日漁業協議」,達成「主權不讓步、漁權大進步」之階段目標。不論曾任中華民國總統或未來可能擔任總統的人,都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作者為中華民國總統)(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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