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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3 12:19:27| 人氣5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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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來說,法院對於離婚兩方的孩子監護權的判決上,東西方的著重點有著明顥的不同。

在台灣傳統的父權社會裡,子女常被認定為「夫家的人」,因此法院判決多把監護權給父親。

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則完全不做上述的考慮。監護權絕對以「有利於孩子」做最高甚至於是唯一的考量。

我是個愛孩子,愛生命的人。因此個人是比較不認同「孩子姓父姓,是父家人,因此監護權不該給母親」!


四歲邱小妹妹,被年僅卅六,已有十多次的前科的父親虐待以致有生命的危險的同一天,報載另有一位23歲的未婚媽媽,在燒炭自盡時,把一歲大的女兒放在父親的臥房,還留了一支奶瓶給女兒!


兩則都是讓人心酸的報導,都是讓人說不出話的悲哀事實。


但是,還是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人(特別是男性讀者),在孩子的監護權上能支持「那一個人對孩子有利,那個人才應該有監護權」。









台長: 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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