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開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取消,而下崗職工將會更加依賴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餘下的兩條保障線,真的能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嗎?
1986年中國推行失業保險金的制度,規定按標準工資的50-75%支付失業保險金。1993年制度改為按社會救濟的120%-150%支付失業保險金。1999年制度第三次調整,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按照國家的規定,失業保險金分別由企業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自身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學者呂學靜表示, 這種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以最低工資作為失業保險金的基本標準,來計算保險金的數額,把地方上所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統一了,雖然在計算上方便了不少,但對於工齡較長的下崗失業工人來說,並不公平,因為他們繳付了一定數額的失業保險金,下崗後得到的保險金卻與工齡短的工人沒有分別。這種把繳費與給付脫勾的做法,不但不能給予下崗失業工人適當的保障,更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國內不同城鎮的最低工資各有不同,按照當地不同的情況,考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來釐定最低工資的金額。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在今年三月至四月進行了調查, 以隨機問卷的形式訪問了企業和員工,取得有效調查問卷共21283份。調查結果顯示,深圳從業人員每月平均工資為1547元,特區內每月工資為2175元,特區外則為每月1034元。至於員工每月平均支出為1104元,特區內員工每月平均支出為1566元,特區外為每月703元。深圳市特區內的最低工資為每月690元,而特區外最低工資為每月580元,特區內最低工資不過是平均工資的32%,特區外則較高是56%。再以廣州為例,2005年廣州最低工資為510元,而職工每月平均工資約1991元, 最低工資只是平均工資的25%。中國最低工資水平很低,僅僅足以糊口,現在下崗失業工人只能領取比最低工資更低的失業保險金,可以想像下崗失業工人的生活十分艱苦。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深圳失業保險金每月發放標準為488元,而經濟較困難失業員工每月可以多領取195.2元。根據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調查,員工最低支出特區內為每月614元,特區外為每月542元。 失業保險金的金額僅僅及於員工的最低支出,失業保險金難以保障下崗失業工人的生活。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公布 ,2004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6024元,平均每月工資為1335元,而2003年為14040元,平均每月工資為1170。而《中國民政事業發展報告(2004-2005)》提到, 2004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只是達到152元,兩者相距甚遠,最低生活保障遠遠追不上平均工資,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崗失業工人,要過艱苦非人的生活。根據調查, 1257名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訪者,有62%表示低保的金額過低,不能滿足家庭最基本生活需要,而認為能勉強渡日或僅能糊口的共有36%,認為完全能夠滿足日常生活的只有15%。可見城市居民最最低生活保障,實不能保障下崗失業工人的生活,而且下崗失業工人對於最低生活保障的金額深表不滿,如果政府不正視這個問題,當不滿深化的時候,下崗失業工人群起反抗,會對政府帶來重大的衝擊。
此外,有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事項,均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政府,而保障的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跟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按照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等釐定。不少城市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時候,面對經費不足的問題,特別是東西部的城市,由於經濟發展停滯,地方政府難以支付足額的生活保障費用,使下崗失業工人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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