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艱難的決定,第三度去診所要回之前醫生答應的退費,等了半小時,壓力累積到極點,結果護士小姐再度推說沒錢,拒絕當場退費,我沒答話,等他出招,果然,總機護士小姐笑得甜蜜蜜說,診所沒錢可否開支票,但之前我必須先簽署放棄所有權利,並同意不再看診、而且一切通通是我的錯。
在剛剛等待的過程中,已經面臨了相當沉重地壓力--即使我要拿回的是我自己的錢(而且如果我堅持要提告,贏的機率也很大),但我想到六月要出國的夢,以及龐大律師費、漫長的訴訟時間,然後,我還是傾向就把之前繳交的錢拿回來就好,而且最好在年前把事情解決。
在這樣的考慮下,我想了一會--不長的時間,大概只有兩三分鐘不到,把那行字看了兩三遍,決定還是決定拿到現金為先,然而護士又說,今天無法開給我,可否用寄的,這樣推托拉實在令人厭惡,開張票要多久呢?而且連續三個禮拜都用診所沒錢的理由,也令人覺得離譜,如果生意這麼差,為何每次約七八點,最後都要十點半才看得到病人呢?
但基於年前擺脫爛人,年後不再來這家診所的情況下,我還是簽了這份不平等條約,簽完之後我幾乎可以感受到當初,李鴻章簽署馬關條約的痛苦,回家的路上,我又陸續跟家人以及幾位朋友聊過,實在無法判斷,我在沒有拿到錢的情況下,簽署了一份喪權辱國條約,到底對自己是好是壞,想了許久,現在還是沒有答案。
可以確定的是,這是一個令我討厭的決定,過去面對討厭的工作,還能說服自己是為五斗米折腰,這回,卻是與工作無關,只不過區區幾萬塊錢,這樣喪失尊嚴,值得嗎?在我年前缺錢、年後又要出國的現況看來,只是不無小補而已,沒有也沒差,但我好希望,自己是億萬家財,或至少已經存了一筆出國基金,讓我可以大聲拍桌嗆醫生:「我不簽名,你也不用想辦法找藉口不給錢了,要不要給,請你自己跟我律師談!」
唉,好希望自己大學時,曾經對法律有過一咪咪小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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