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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6 01:37:54| 人氣6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然後,公主可以娶公主了嗎?(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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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公主可以娶公主了嗎?

2014-12-20

蔡依林的MV《不一樣又怎樣》,很多人看了之後,掉下眼淚。也許是林夕著的詞太美,歸亞蕾的眼神太真,蔡依林與林心如攜手走向紅毯另一端的身影太美。一切一切,我相信讓我們最後掉下眼淚的原因是:這故事,是真的。

這故事曾經發生在張淑月與邱秀滿身上,現在想必還在發生在其他說不出名字的人身上,我們甚至可以預見,在未來,相同的遺憾仍將反覆發生。只要同志仍有一日無法被納入法律的保護傘底下,情感上不管多麼濃烈扶持,同居共財,分享時光、空間財務規劃,卻總輕易地給其他話疏言淺但在血緣上就是贏了一分的人給打敗。

還記得兩個月前,10月16日那場公聽會,護家盟與伴侶盟的頂尖對決嗎?

想當初,雙方激戰得不可開交,舞台下編纂名言佳句的人力亦是忙得昏天暗地。「中華民族最可貴的就是孝道,孝道才能生孩子」,「我的孫子如果不再叫我阿公,我會崩潰」⋯⋯等等,(如果覺得以上的復習不夠精彩,仍想反覆回味,歡迎參考歡迎參考朱家安的〈護家盟震驚全台:反同的七個超爛理由〉。)那些日子,打臉的聲音此起彼落,許多人心中不禁有個明亮的想像:「也許台灣距離開放同性婚姻的日子不遠了。」

前幾日,立委尤美女公開表示,已將婚姻平權法案安排於12月22日審查,這將是台灣第一次,國會正式實質審議同性得否成婚的問題。然而,打開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名單,共13席,其中國民黨有9席,民進黨只有4席。而一直以來,國民黨團就同性婚姻的立場實難叫同志樂觀。

兩個版本的草案,提案人與連署人(扣掉重複者),民進黨籍共計有29人(包括林佳龍與潘孟安,惟兩人日後因市長選舉辭去立委身份),反觀國民黨籍者僅有邱文彥1人。

彩虹圍城前一周,國民黨黨鞭費鴻泰公開對護家盟承諾:「婚姻平權是沒有共識,不成熟的法案,不能強迫社會接受。」甚至向護家盟強調「放心,我們是一夥的。」吳育昇亦直言:「該法案會對社會產生顛覆、扭曲與錯亂。」

民進黨在國會席次有限,尤美女幾乎只剩下兩條路徑:

  • 表决:正面被封殺。

  • 協商:由目前國民黨團的態勢,雙方達成共識的可能微乎其微,草案再度被送入冷宮。

    有沒有感受到一股「理想很飽滿,現實很骨感」的無奈?

    婚姻平權爭議的兩大Boss:「保障已足說」與「社會共識說」

    自10月5日彩虹圍城,10月16日公聽會至今,對於反對婚姻平權的主張,無論怎麼回應、拆解,破除迷思,仍得狹路相逢兩個說法,容我稱之為小Boss與大Boss。

    小Boss的說法則是:「當前很多法律權益已經對同志伴侶開放了,同性伴侶可以藉由「關係人」、「同居人」等字眼穿針引線進入其伴侶的法律生活,實際上造成同性伴侶困擾的不是法律權益而是社會不友善的眼光。同性伴侶該著力的方向應是在制度外消弭社會對其不友善的眼光,沒必要訴諸變更『一夫一妻制』的終極手段。」〔i〕

    這個論點呈現了某部分的真實,同志伴侶確實可以另闢蹊徑,用許多迂迴的方法去間接得到近似配偶權益的保障,但這想法也忽略了幾件事情:

    1. 一旦成為配偶,將可以全面性受到配偶身份相關的制度性保障,這與他們以「關係人」、「同居人」的身份,、這裡撈一點,那裡撿一些的零碎仍然有別。

    2. 縱然論者認為,該優先處理的是社會通念的問題,仍忘記考量到「法律與社會之間,往往是相互形塑的」。婚姻平權的法制化,提供了同志伴侶對抗岐視的地位。法律權利賦予個人「可以擁有某種身份」、「可以為什麼行為」,而個人則運用該法律上的權利進行說服,甚至是鬥爭,為自己爭取生活上、實際上可以擁有某種身份的資格。

    大Boss的見解則是:「社會上需要凝聚更多的共識。」、「現在的時間點還不夠成熟,等到民眾對於同性婚姻比較能接受了再開放。」

    兩個人是否「夠資格」進入婚姻關係,需要取決社會其他成員的想法與意見嗎?

    有一則判決很有意思,發生在約半個世紀前的美國,Loving v.Virginia一案。〔ii〕

    原告Loving夫婦是一對黑人與白人的組合,被告是維吉尼亞州,在當年,除了維吉尼亞州,美國尚有15個州禁止白人與其他有色人種通婚。Loving夫婦在1959年被判有罪,至1966年,該州的最高上訴法院仍判決該法律沒有違憲。1967年,Loving夫婦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前審的見解,宣判禁止跨種族通婚的法律違憲。

    主要理由是:「婚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它是我們存在及延續生命之必需,且只限制白人與其他人種通婚,卻未限制其他人種通婚,獨尊白人血統,明顯對其他種族存有岐視,違反平等了原則。」

    這項判決宣判後不久,一則民調顯示,只有20%的美國人贊成黑白通婚,遠遠少於半數。

    從中我們至少可以看出兩個重點:

    1. 若婚姻是基本人權,兩個人是否可以進入婚姻,須取決於社會其它多數成員的想法嗎?

    2. 是否在某些情形,法律必須早於社會通念一步,再反過來影響社會通念?

    第一個問題,不妨再次品味立委鄭麗君在10月16日公聽會上的發言:「今天聚在這裏討論該不該給同志結婚的權利,這就是一種威權。而即使修法通過,我也不認為這是給予權利,只是還給同志們被社會剝奪的權利。」

    至於第二點,想舉一個現實中時常發生的例子。我國民法親屬編於96年修正第1059條,將過往小孩從父姓的舊法改為小孩姓氏可交由父母約定。法律修正後,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從2007年至2013年11月止,新生兒約定從母性的比例平均僅有1.6%上下。

    許多人對此一現象進行分析,發現到法律上被賦予「權利」(right)之後,距離實際生活取得「權力」(power)仍有一段距離,或許結果不盡人意,至少我們可以從中進而理解到,法律不總是被動地跟隨於社會風氣背後,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必須前瞻,主動去創建一個讓社會兩方對話的盒子。移風易俗需要時間的熟成,而法律可以扮演一個更積極的角色。

    有多少人,猶在漫長等待

    生老病死,沒有一個環節與親屬關係無涉,而同志情侶並無法豁免,必須面臨身旁愛侶逐步衰老,有了病痛,最終走向人生終點的過程。而身分證上的配偶欄,可以發揮的功能遠超乎我們想像,不僅是法律相關的制度性保障,更有「正名」後的心理舒適。彷彿手中握的不再只是月台票,也是一張貨真價實的車票,也可以進入車廂,一同經歷更多的風景,更完整的參與對方的人生,彼此代理更多的決定。日常生活裡,可以站在陽光下向人介紹「她是我的妻子」而不再只是用「好朋友」、作為遮掩,在法律生活中,得以「配偶」而非妾身未明的「關係人」、「同居人」現身。

    對於婚姻,有的同志等不及了,先告別了,有的則是等了好多年,快要走了,也還在等,有些同志年輕一點,他們心中有些希望。護家盟有千百種方法去包裝對同志婚姻的誤想,只希望他們得以理解到,當他們意識到這是歧視時,有多少同志的青春已被蹉跎。

    〔i〕相關文章可見:〈那些年,我們一起照顧的病人:醫療法早已開放讓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

    〔ii〕關於Loving v. Virginia案,可以參考政大劉宏恩教授《法學英文之「風中奇緣」——以美國「深愛夫婦訴維吉尼亞州」(Loving v. Virginia)案為例》一文。

  • 吳曉樂

    市井百姓,喜歡觀察各色人物生態。不喜露面,覺得我家虎皮鸚鵡長得比我更討喜。近期出版《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被考試綁架的家庭故事 一位家教老師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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