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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01:30:19| 人氣1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香港同志街舞案:終院判警方敗訴。(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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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法庭組報導:香港同性戀團體於2011年“ 國際不再恐同日 ”,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跳舞,但卻被警方引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指他們表演屬公眾娛樂,必須申領牌照,表演被迫腰斬。一名男同性戀者12年向高院申請司法复核被判敗訴。他不服上訴,上訴庭翌年判他得直。警方不服上訴至終院,終院判警方敗訴,重申行人專用區不屬於公眾娛樂場所,故舞蹈表演的籌辦人無須申請娛樂牌照。

  案情透露,2011年5月15日,“同誌社區聯席會議”主辦的“第七屆國際不再恐同日香港區集會”在銅鑼灣東角道行人專用區舉行現場舞蹈,表達反歧視的信息。警方卻指摘主辦單位沒有申請娛樂牌照,要求立即終止表演。其中一名參與表演的男同性戀者T先生事後申請司法复核,質疑警方依賴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適用於街頭。高院原訟庭判他敗訴,上訴庭其後又判T先生得直,認為街頭表演只屬娛樂而非公眾娛樂,街頭表演主辦單位未​​能預計人流等​​問題,又無設置搭建物,有關條例根本不適用。

  官司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名法官以三比二多數駁回警方的終審上訴,裁定同志組織舉行活動不用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為該次舞蹈表演的籌辦人,無權將其他人士排除於行人專用區的舞蹈表演範圍外,故此籌辦人不用領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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