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論在電視上或臉書上吵得沸沸揚揚的多元成家立法議題,其實包含了三套不同的草案: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在草案提出後的贊成及反對兩造不同的聲音此起彼落,我忍不住想簡單整理集結一下兩邊的意見,順便讓大多數未曾讀過草案卻看著或是跟著辯論的網民有些瞭解,究竟兩方所持意見為何贊成又為何反對,讓大家能用明理而有公民素養的態度好好審視這些條款以及它們對我們社會的影響。(本文歡迎分享)
這篇先來談談婚姻平權條款:讓雙方當事人,不論雙方性別,自行決定訂定婚約,進入一對一的婚姻關係。
1) 對小孩子的影響
反對方意見:將來我們要怎麼跟小孩子解釋,為什麼有人有兩個爸爸或是兩個媽媽?這樣不合常理!
贊成方意見:如果你是在一個異性戀的婚姻關係中,你可以這樣回答:"因為他的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彼此相愛,想要組成一個家庭,所以在一起結婚了,就像我跟爸爸(或媽媽)一樣啊。“
要教導小孩子成為有民主素養的公民,現在正是時候。教導孩子從小就學會對別人的包容、接納以及欣賞多元文化的涵養,是大人的責任,正是因為大人的教導不周全,才讓社會上的小孩長大成為會歧視別人的人。所謂的常理其實是社會現象的反射,就像在中東阿拉伯國家,一夫多妻是很常見的,因此對他們來說合常理,但在台灣是不合法的,因此不合常理(所以私下有多夫或多妻者會被指點)。就像從前的社會女性沒有任何社會地位,演變成現在女性可以投票、工作,再稀鬆平常不過,當同性伴侶的可見度提高,越來越多同性伴侶組成家庭,這就變成一件再普通不過的事了,就像滿街都看得到的異性戀伴侶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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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雙親是同性別的話,將來小孩子哪有男性和女性的學習對象?這樣會造成性別混淆的!
贊成方意見:現在的社會多的是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的孩子 -- 那些再婚父母的小孩,不都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嗎?有叔叔或阿姨跟爸媽一起住或很親近幫忙照顧的孩子,很多都同時受到這些阿姨叔叔如父母般的照顧。那些單親家庭裡,或是隔代教養長大的孩子(尤其只有阿公或阿嬤一人帶大的),他們的男性或女性學習對象不都是來自其他親戚,街坊鄰居,甚至是電視上的角色嗎?難道因為家裡只有媽媽或是阿公,孩子們就不知道有男生跟女生的分別嗎?
根據研究顯示,同性雙親養大的小孩,因為瞭解自己的雙親身為少數族群所面臨過的壓迫或歧視,多半有更多包容異己的涵養,並且更有尊重異性的雅量,也不會拘泥於傳統性別角色的分工,例如男孩會幫忙洗碗做家事,女孩會勇於嘗試開卡車修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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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如果滿街同性戀都要去結婚了,小孩子群起效尤怎麼辦?小孩子還小不懂事,這樣引發模仿效應會引起社會大亂的!
贊成方意見:如果你自己沒有因為這樣跑去跟同性結婚,你就不必擔心你的小孩“跟風潮”跑去跟同性結婚,因為性向是與生俱來的,如果你的小孩真的跑去跟同性結婚了,那只代表他本來就是同性戀或是雙性戀,只是沒讓你知道而已。另外,要說小孩子不懂事會效法,坦白說,小孩子生活中甚至電視上每天都是異性戀的角色,這麼多同性戀都沒有因此效法異性戀去跟異性交往,你真的不用擔心異性戀的小孩會去跟同性交往的。
如果身為異性戀的你想想你自己青少年時期,如果同性交往是個選項,你會選擇跟同性交往嗎?如果答案為否,你大可以放心,因為世界上就算所有人全部都“變成”了同性戀,至少還有你一人是異性戀,世界不會因此而毀滅的,如果答案為是,那你可能本來就有雙性戀或甚至同性戀傾向,只是一直不知道或不承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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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兒童要在一夫一妻的正常家庭裡長大才是保障他們的權益!
贊成方意見:所謂的一夫一妻的“正常”家庭比例已經越來越少了,也就是說過去傳統的爸爸出門捕魚去,媽媽在家做家事這樣的分工已經漸漸式微了。鑰匙兒童也滿街都是,這些兒童的爸爸或是媽媽長時間在外工作不在家裡照顧小孩,常常到了小孩睡覺以後才回家的比比皆是,這樣的“一夫一妻”真的有比較好嗎?更不用說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的小孩這麼多,這些孩子不都也出落得很好?(筆者自己的好友們,有很多都是鑰匙兒童或單親家庭長大,現在個個都是對社會貢獻良多的專業人士)怎麼說呢?筆者的妹妹的兩個兒子是平日讓公婆照顧,假日才帶回家的,這樣算一夫一妻嗎?這樣其實是兩對夫妻在照顧耶。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主計處 2010 年至最近的性別就業調查,三歲以下的兒童由父親或母親自己帶的只有 54%,祖父母帶的有 33%,保姆帶的將近 10%。給保姆帶的小孩之中,15% 以上週間 24 小時都在保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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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同性戀生的小孩一定也會受到歧視,我不贊成同性戀者生或領養小孩,因為這樣對小孩不公平!
贊成方意見:同性之間既然相愛,想要共組家庭的願景也和大多數結婚組家庭生小孩的異性戀一樣。相較於異性戀者,同性戀者要生小孩通常都是計劃性生育,不可能是不小心生出來的。就因為這個原因,同性戀者若排除各種難關設法生或領養小孩,表示他們對生養小孩的決心,對他們的小孩教育上通常也會更加用心、小心、細心。這樣的雙親怎麼不會教導他們的小孩要尊重、包容、面對歧視時要明白從何而來,並且有修養地面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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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性行為
反對方意見:很多同性戀的性行為和性交對象是很亂的,同運團體甚至期待全面性解放,一旦開放了就等於是開放了所有不倫常關係的可能性,這是否代表將來人獸交、亂倫、多人雜交、戀童癖等等都可以合法化了呢?
贊成方意見:”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很亂“這個刻板印象大多是從媒體或是新聞的聳動報導而來,這是同志族群中的少數,就如同每天光怪陸離的打殺詐騙亂倫新聞也都是異性戀者造成的,但這並不代表異性戀全體都是這樣。很多同性戀伴侶是很忠貞的,但也有同性戀者會頻繁換伴侶,這點只是人性,同性戀異性戀都一樣。
拿不倫常關係例如人獸交、戀童癖來比較,其實讓人覺得很被冒犯,因為人與獸並不是兩個身心成熟可以自主作決定的成年人,同理大人與兒童也不是兩個如同前述的行為能力人,這樣的對比簡直是番茄比榴槤,是很失禮的比較。至於亂倫呢?兩人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更多情況常常是年長者脅迫侵犯年幼者,並不是兩方願意。這根本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用這些關係來比較同性間兩廂情願的情感關係極其失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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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男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是造成愛滋病傳染的主要原因。同性婚姻合法通過後等於變相鼓勵同性性行為,如此豈不是會增加愛滋病防治及政府財政負擔,不可不慎。
贊成方意見:事實上,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理局的統計,自從2003年開始,透過靜脈藥癮感染者大幅增加,已佔總個案數之29.7%,已超越異性戀性行為傳染之27.5%,逼近經同性戀性行為傳染的35.6%。亞洲危險行為人口以男同性戀、靜脈藥癮注射者、性工作者、嫖客及其性伴侶、新生兒及餵母乳的嬰兒為主要族群,彼此之間則互有重疊。近年來靜脈藥癮注射愛滋病患逐年增加,而此類病患多為異性戀者,其可能經由異性戀性行為傳染給配偶或性工作者,由此看來,異性戀者的感染率可能較之男同性戀者的感染率要更高。
同性婚姻合法不僅是給予同性戀族群權利,也等於是多了一條法律規定他們應盡的義務,例如對配偶的性忠貞。這樣說來,反而是減少男同性戀者之間因更換性伴侶而感染及傳播愛滋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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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於聖經的教導與神的話語
反對方意見:聖經裡很明白地說了同性戀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說道﹕「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新國際版)。利未記20:13﹕「如果男人與男人同睡交合,像與女人同睡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把他們處死;他們就要承擔流血的罪責。」(新國際版)。難道要違悖上帝的旨意嗎?
贊成方意見:理解這兩段經文的要點在於「可憎惡的」一詞(另一譯文為「厭惡」)。希伯來語「to‘ebah, 」一字有清晰的宗教的含義,特指道德上和宗教上的邪惡。許多學者認為此處經文指的是廟妓(包括同性的和異性的),這種情形當時在中東其他地區是普遍常見的現象,而對當時的以色列人而言不但是犯了崇拜偶像而且又犯了淫亂等罪行。 問題出在當今對這兩段經文堅持一味地望文生義。的確,在同一經文中(利未記)有許多規矩我們當今依舊遵循,例如禁止亂倫、詐欺、殘酷、崇拜偶像和對人不公不義。然而在同一經文中,也可以發現有些段落允許多妻或多夫制度、禁止與經期間的婦女性交(處以死亡或驅逐的懲罰)禁止在身上刺花紋、不可穿摻雜料作的衣服、不可用多樣攙雜的種子種同一田地、禁止吃豬肉、鯰魚和龍蝦,這些戒律,當今多數基督徒都未一一遵守。這點向我們說明不能死守經文,食古不化。解讀經文必須謹慎明理,瞭解當時的歷史環境和背景對撰寫內容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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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創世紀第 19 章 1-28 節裡,所多瑪與蛾摩拉這兩個城市,是因為極大的淫亂,特別是同性戀,而被天上降下來的火所滅。讓同性婚姻合法化豈不是要與神作對,以此滔天大罪造成亡國之禍嗎?
贊成方意見:這段故事描述兩位天使如何來到所多瑪並受到羅得迎接到他家裡。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都來圍住那房子,要求羅得把訪客交給這一群人,如此他們才可以「認識」兩位訪客。希伯來字「yada」這一動詞有多重意義,其中之一帶有性關係,群眾究竟是要強暴兩位天使,還是要會見他們,抑或要人身攻擊他們,並沒有說明。即使群眾意圖強暴兩位訪客,從這一篇章中也不清楚神毀滅該城是否因為城民刻薄,虐待陌生人,想要強暴他們。
在考據學上的解釋是,索多瑪的惡行中所謂的強迫男男性交,是一種在當時透過強暴男性達成羞辱對方目的之行為。這樣的惡行,就像男性為了展現權力關係或達到羞辱目的而強暴女性一般。神懲罰該城的理由,在這一章節中沒有給予清楚的說明,但是在聖經裡其他兩處經文可以協助我們瞭解所多瑪得罪行。首先,神在以西結書16:49說到所多瑪的罪惡是﹕「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自大,糧食豐足,生活安逸,卻沒有幫助困苦和貧窮的人。」(新美國標準聖經)。有趣而值得玩味的是,這其中非但沒有提及與性有關的行事,反而是神之所以憤怒是針對所多瑪的城民沒有社會責任感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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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難道我們就要藐視神的話語,背道而行嗎?那些地震、洪水、病毒等等自然災害就是因為允許同性結婚而引起的,我們人類還不警醒嗎?
贊成方意見: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享有相同的人權,自由選擇結婚是基本人權,跟宗教不應該有關連。自古以來政治跟宗教合一的歷史往往沒有好下場。天災的發生和同性結婚一點關係也沒有,難道民國48年的八七水災也是因為某一對同性伴侶在床上發生了性關係導致的嗎?那時同性也不能結婚,也沒有人討論這件事哪?如果是這樣,為什麼地震洪水海嘯沒有天天發生呢,你可知道在你身邊每天都有同性伴侶間的性行為發生呢。況且我如果不是基督徒或甚至是無神論者,講這些所謂神的話語對我有什麼意義呢?讓宗教歸宗教,政治歸政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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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反對方意見:我尊重同志,也很愛我身邊許多的同志朋友,但是我認為同志婚姻不可行。同志彼此間相愛相惜就好,何必一定要法律的保障,如此地擾亂社會秩序呢?
贊成方意見:如果我們真的是尊重、愛同志,我們就應該還給他們身為人類應有的權利(當然,權利相對的也是種義務)。試想,如果你和你的男朋友、女朋友很相愛,但是社會及法律卻說你們不能結婚喔,相愛就好了,如何?如果你跟你的伴侶在一起很多年了,你對他的瞭解比他的家人還要多,你是他最親近的人,但是有一天他不小心出了車禍命在旦夕,需要緊急動手術,他的家人可能平常不常聯絡,或是父母已經過世,卻要由平常沒聯絡的兄弟姐妹從外縣市趕來簽那張手術同意書,你會同意嗎?當他的兄弟姐妹來不及趕到,你的伴侶因此救不回來了,應該要怪誰呢?甚至,你還不被允許進去見他最後一面,因為在法律上你只是個普通朋友,毫無法律關係。
法律不能保證雙方永遠相愛,但是法律是保障在實質上的需求,以及作為一對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例如醫療探視、遺產繼承、孩子的監護權等等身為婚姻中配偶得以行使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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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意見:為什麼不能給他們法律上的保障就好,非得要婚姻不可呢?
贊成方意見:這就好像過去美國仍然在實施種族隔離政策時,有給黑人上的廁所,和給白人上的廁所。你會說,都有廁所,很公平啊!但是這仍然是變相的歧視。如果要用台灣來勉強舉個例子,就好像是說如果你是客家人就不可以投票,如果你是閩南人就可以。套句公民課常講到的,這是立足式平等與齊頭式平等的差別。真正的平等不該是有差別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