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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09:13:09|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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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該局指出,邇來常接獲民眾提出檢舉,惟尚欠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經通知檢舉人補正,仍未獲提供具體逃漏稅之事證,以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為檢舉人所言確有逃漏稅之情事,往往因此浪費行政資源及效率,徒增稽徵成本及查核之困難性。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由稽徵機關依事證進行查核,以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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