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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17:13:48|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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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產品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 規格、 容量、 重量、 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並需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及參照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規定,增訂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事項,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呼籲貨物稅廠商申請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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