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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16:55:43|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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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光明燈安太歲之支出,綜合所得稅不能列舉扣除

嘉義市林先生詢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信眾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為法會、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則不得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28099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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